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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害糾紛處理法(簡稱本法)於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公布施行,其施行細則及收費辦法等相關法規亦陸續配合訂定發布實施,已使公害糾紛處理導入法定正軌,重大公害糾紛事件並呈逐年遞減,足見本署公害糾紛處理機制,確已發揮相當成效。本系統提供一般使用者查詢公害糾紛發生時該如何應對,以及查詢公害相關司法案例以了解國內外公害糾紛處理之經驗;另並提供環保單位同仁建置公害事件之管道,加強轄內公害事件之管理。
為達簡化便民措施及因應糾紛樣態複雜化,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完成第一次本法部分條文修正。另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組織與業務之調整,進行第二次條文修正,以達簡化公害糾紛處理程序及提昇政府行政效能,修正條文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總統令公佈實施,原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中「再調處」已被刪除,公害糾紛受理案件得經調處不成立,逕送裁決程序。另於九十一年及九十八年經歷第三及第四次修正,欲查詢法規條文詳細內容,請上本署網站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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